女子婚内“恋爱”诈骗获刑 前夫不服共债370万申请抗诉( 四 )

  景玉生告诉澎湃新闻,前述王丽的一名男友罗某某也于2009年底发现了王丽已婚的事实,并要求其还款。澎湃新闻获得一份签订于2010年1月4日的还款协议显示,王丽承诺在1月5日、1月8日前分批还款3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景玉生名下的两套住宅和一处办公场地都将暂时由重庆渝北警方扣押。

  值得一提的是,该份协议上有景玉生的签名。景玉生表示,该笔款项还清后,罗某某便未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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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内“恋爱”诈骗获刑 前夫不服共债370万申请抗诉

2006年,景玉生与王丽结婚不久收到来自株洲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通知书。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卫佳铭 摄

  未离婚时被判共同承担37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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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25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丽进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4月17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丽在狱中与景玉生办理了离婚。

  在这段婚姻关系结束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就刘某某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的370万元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景玉生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景玉生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景玉生在再审申请中提到,王丽与刘某某的借贷纠纷实为诈骗犯罪,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此外,景玉生坚持,即便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也是王丽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2016年12月24日,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再124号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认为,王丽向刘某某借款发生在王丽和景玉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二审中,景玉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王二人明确约定涉案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无法证明刘某某知晓景王夫妻二人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此同时,从王丽的消费开支可看出,不仅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消费的情形,且无法排除借款以其它方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景玉生主张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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