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首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二 )

近年来,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但在实践中存在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根据最高院《会议纪要》精神,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对实质合并的申请应严格审查,要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等因素,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