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乘网约车丢手机 有监控信息却找不回嫌疑人( 三 )

【疑问】

将“丢手机”定位为自诉案件,是否是给市民“制造麻烦”

韩女士认为,在现代社会,手机与其他物件不同。手机中所承载的,并不仅仅是手机自己的价值,还有许多“附加值”。比如去世亲人的聊天记录、家人的“绝版照片”,甚至绝密的工作信息等。很多人现在出门,连现金都不带,一部手机就可以“走天下”。从这个层面上说,手机丢了,会给失主带来诸多麻烦。而像韩女士这样,明明可以很快将手机找到,她甚至表示还可以给还手机的人感谢费,但现在却要靠打官司,费时费力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来走程序,她认为,这“是不是给大家制造麻烦”? 扬子晚报采访人员采访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徐骏及其他业界权威人士。

徐骏说,刑罚是社会治理工具箱里的最后一个工具。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动用暴力机器,对严重违法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剥夺其生命、财产和自由,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国家必须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如果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足以进行有效规制,则不应动用刑事工具。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类。立法者之所以将部分罪名明确为自诉案件,是考虑到该类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此时,法律把选择权交给被害人,由其选择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从一定意义上来看,这样的规定为被害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多的选项,可能比规定为公诉案件更具灵活性。不过采访人员咨询了多位法律人士,目前还没有人能够对“丢手机死局”给出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

【如何破局】

“破局”成谜,拿手机人的身份信息获取难度大

那么,韩女士还能拿回自己的手机吗?采访人员就读者关心的问题,咨询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周健律师和李梦亮律师。

两位律师表示,在本案例中,韩女士已经由车载监控视频确认乘坐网约车的后一拨人人中有一位有拾得其遗失手机的确凿证据,然而由于只有其中另一位同行人的打车联系电话,不能以拾机人直接取得联系。但是留电话的同行人既然已了解韩女士的意图并且答应向拾机人核实,那么其后在一系列韩女士短信。电话去求证均不予回复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拾机人有故意不归还的主观故意,在此,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民事纠纷就转化为侵占的犯罪行为。那么公安机关按照前述的司法解释规定就应当予以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韩女士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申请诉前调查令,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打车人信息。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