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老汉蒙冤32年终获无罪判决 拒领78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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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老汉蒙冤32年终获无罪判决 拒领78万元补偿款

本文标题:盐城老汉蒙冤32年终获无罪判决 拒领78万元补偿款

盐城老汉蒙冤32年终获无罪判决 拒领78万元补偿款

2018年6月,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改判耿万喜无罪时的庭审画面 法院供图

因涉嫌诈骗罪,今年69岁的盐城人耿万喜曾在1986年被法院判刑5年。此后,该案历经上诉、再审、提审,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耿万喜随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今年7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耿万喜申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一案,作出(2019)苏委赔6号决定,驳回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

历经32年,69岁老汉终获无罪判决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1986年6月25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1986年10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代购橘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3万元骗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赃款。据此,对耿万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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