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多家养老机构收取高额押金 民政局:可行( 三 )

  养老机构可以帮老人理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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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人员看到,6月27日,南京市民政局就《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三十三条“保证金和押金”条款中规定: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收住期间医疗应急费用,确需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的,应当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收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六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当及时向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告知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使用情况。服务合同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结清相关费用后退还剩余保证金或者押金;第三十四条“资金管理”明确: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也就是说,老人委托机构理财的行为也不被允许。

  自建或者利用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机构,以会员制形式开展服务的,应当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收取会员费额度不得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净估值。养老机构应当在开户银行建立会员费资金监管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会员费的监督管理。

  采访人员了解到,目前南京市的养老机构床位总体远大于需求,老人不到迫不得已不去机构。“作为服务行业,已经有不少养老企业懂得从市场行为转向服务取胜。”南京市福利服务协会负责人说,行业成熟会有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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