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为拍照失足身亡 家属向景区索赔 16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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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游客为拍照失足身亡 家属向景区索赔 160 万
为了拍摄风景照,游客张明(化名)离开正常上山步道,来到山边一空地边缘,用手机拍摄风景,结果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身亡。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悲剧发生后,张明的父母将景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0余万元。
事发2017年12月8日,家住常熟农村的张明父母突然接到民警电话,要求张明父母尽快到苏州木渎医院,张明正在抢救,随时有生命危险。张明父母将患有智力障碍的长子委托给邻居照看,两人匆忙赶往医院。见到张明时,他已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不幸于次日死亡。
后张明父母了解到,张明是在木渎某著名风景区爬山游玩时摔伤,为此张明父母将景区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 160 余万元。
经法院查明,张明为了拍摄风景照,在爬至山半腰时离开正常上山步道,来到与步道连接处的山边一块空地边缘,用手机拍摄山下风景。在此过程中,张明不慎从边缘跌落,脑部受山体岩石撞击,致颅骨粉碎性骨折、脑干受伤,当场休克。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景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张明受伤过程表明其自身过错较明显,应负主要责任。其次,张明摔倒后立即有人报警,且跌落的地方靠近正常上山步道附近,并非为偏僻处,而景区工作人员未能及时找到伤者,表明景区对突发事故救援管理上尚存在一定的疏漏,导致伤者从摔伤到得到有效救助经历了较长时间,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再次,事故地点为自然景区,风景区已在仅有的一条上山台阶入口处设置了警示牌及提示语,上山步道途中亦设置了警示牌,警示游客走正常游览步道,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警示和告知义务。根据日常经验,爬山运动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爬山人员应随时保持安全意识,按照正常步道谨慎爬山,在风景区已尽到相应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并不能过分加重风景管理单位的管理义务和成本。因此,张明父母认为景区未在事故地点设立警示牌及防护栏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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