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部“教育督导条例”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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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部“教育督导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全省首部“教育督导条例”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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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会各界关注的“孩子上学那些事”将全部纳入督导范围。6月27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条例“背后的故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利民介绍,此次颁布实施的《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督导机构与督学、督导实施、督导结果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5条,是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后,我省首个相关地方性立法,“再一次彰显了南京市人大坚持‘民心所望,立法所向’的立法理念,让更多法治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采访人员注意到,《条例》明确,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7类督导事项中,家长比较关心的“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学校招生、学籍管理、校园安全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热点问题均在监督范围内。

谁来实施教育督导是广大家长关心的问题,对此《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市、区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教育督导室,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将配备一批全职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专职督学,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高翔表示,为体现教育督导的独立性,《条例》特意强调,督学不得兼任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职务。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亦体现了立法的“刚性”,明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或未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或者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5种情形的,相关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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