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主妇40年照顾丈夫 现在却被丈夫拒于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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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全职主妇40年照顾丈夫 现在却被丈夫拒于门外
结婚近四十年的夫妻,在一次吵架后,妻子回到了娘家,当她返回家中时,发现门锁已被换掉。由于一直承担着全职家庭主妇的角色,失去了生活来源的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讨要扶养费。泗阳法院近日支持了妻子的诉求,酌情支持丈夫每月支付2000元给妻子。
原告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80年代初期即结为夫妻,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三十多年来,妻子一直担任着家庭主妇的角色,洗衣、做饭、抚育儿女,儿女成家了,又接着带孙子、孙女。近两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
2019年2月,在又一次夫妻战争爆发后,妻子离家至八十多岁的父母处居住。不料待妻子回家取衣服时,却发现自家的门锁已经被换掉了。
妻子患有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等疾病,其自婚后至今一直作为全职主妇,没有收入来源,医疗及生活发生困难,遂诉至泗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通过原告在庭审中所举证的医院检查报告及出院记录等诊疗资料,能够反映出原告健康状态较差且无固定的收入来源。被告作为丈夫,其有固定收入来源,在原告需要帮助的情况下,应当对原告尽到相应的扶助义务。
但原告主张每月3800元费用过高,根据当地消费水平、被告收入水平以及原告的自身生活需要,法院最终酌情支持被告每月支付费用为2000元。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财产和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的,夫妻之间感情是否融洽不影响扶养义务的履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长时间或长久的丧失,或者因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须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给予配偶生活上的帮助。
夫妻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特别是在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起扶养的义务。夫妻缔结婚姻关系时大多都是因为爱情,不要让岁月消磨了爱和陪伴,最后孤独终老无人在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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