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起诉律师侵权:法院驳回诉求( 四 )

  本案中,在黄某某已经明确确认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其隐私内容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岳某某并未侵犯黄某某的隐私权。而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院认定岳某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涉案视频经包括岳某某在内的微博用户的大量转发,各类媒体跟进报道,黄某某迅速成为广为人知的话题人物,在此过程中,其收到来自众多不明人员的谩骂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内容言辞过激,出现了对黄某某的人身攻击。

  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批评客观上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虽然岳某某并未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某某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某某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某某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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