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出台( 五 )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五)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堆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也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卫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

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无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避免噪音扰民,与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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