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老人申请工伤被驳 告赢人社局后又不被认定( 四 )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于2018年2月3日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示 , 易成勋的工作/委托单位为长田坎煤矿 , 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 。

拿着诊断证明等材料 , 易成勋向荣昌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 2018年3月22日 , 荣昌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决定不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

同年6月21日 , 易成勋再次向荣昌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 7月5日 , 荣昌区人社局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 该决定书显示 , 经调查核实 , 你(注:易成勋)所申请的用人单位长田坎煤矿已于1998年进行了股份制改革 , 主体已消亡 。 你的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 。

法院撤销驳回工伤认定决定

易成勋不服 , 起诉至荣昌区法院 。 荣昌区法院作出(2018)渝0153行初69号行政判决 。 判决书显示 , 该院认为 , 荣昌区人社局径直以原用人单位“主体已消亡”作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的认定 , 明显无相应法律依据 。

法院判决撤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 责令荣昌区人社局针对易成勋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荣昌区人社局不服该判决 , 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提起上诉 。 今年4月11日 , 五中院作出(2019)渝05行终48号行政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书显示 , 本案的诉争焦点为用人单位法律主体资格存续是否应当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受理条件 。

对此 , 法院评析认为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 , 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均未将用人单位主体仍然存续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受理条件 , 也未将申请工伤认定时原单位主体消灭作为工伤认定受理的例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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