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共享汽车撞伤人 保险公司拒理赔( 二 )

  非营运车辆改性质 一审判只赔交强险

  一审法院酌定尚先生承担事故70%的责任,刘先生承担30%的责任。电信发展公司、清玲雪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途歌公司已经证明其对尚先生的身份情况及驾照、准驾车型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故三方不承担侵权责任。

  就平安深圳公司是否应在相应保险限额内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交强险部分,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商业三者险部分,法院认为,共享租车中“共享”的本质与一般的租赁行为无异,租赁类机动车属于营运机动车,就此法院认定事故车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内改变了使用性质。共享汽车具有驾驶人不特定、车辆使用时间不特定、车辆实际使用目的不特定、车辆行驶路线不特定、车辆停放地点不特定等特征,足以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较之非营运车辆发生显著、持续的增加。虽途歌公司称上保险时登记了营业执照,但法院认为上述增加的危险不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平安深圳公司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情形。

  法院一审判决,平安深圳公司在交强险剩余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先生11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尚先生按70%责任比例赔偿4.8万余元。

  ■ 焦点

  “共享”租赁是否改变车辆性质

  尚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日二审开庭,尚先生要求改判保险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改判由电信发展公司、途歌公司、清玲雪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尚先生认为,他租车作为代步车辆并未改变车辆性质。即使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成立,也应由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三家公司在购买、出租、转租过程中,均知车辆用途为租赁业务。

  尚先生称,他按照手机客户端的流程完成了租赁活动,但在租赁过程中,途歌公司未告知行驶证、保险合同情况。“信息只有租车成功进入车内才能看到。即便车辆性质是非营运,发生事故后也不应该由我承担责任,这属于把赔偿责任转嫁租车人身上。”

  二审中,非营运车辆用于共享出租是否可以认定为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对此是否知情成了法庭辩论焦点。对此,保险公司认可一审的判决结果。而尚先生代理人则认为,非营运车辆用于共享出租并没有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因为没有增加车辆的风险。其次,尚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用于分时租赁是明知的,“当时投保了成百上千辆车,车辆有LOGO,以往类似案例也是理赔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