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任性:4年前47万卖房 如今要赔买家近百万( 二 )

现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且存在其他共有人,施某已明确表示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无法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翁某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施某应将已收取的房款37万元应返还翁某,另10万余元,翁某可自行前往动迁办公室办理返还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房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该房屋价值已增至186万余元,与原房款相差139万余元。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施某的违约行为已经给翁某造成了损失;但翁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知涉案房屋具有其他共有人,但却未要求其他共有人签字,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 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施某退还翁某购房款37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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