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侵犯行驶中公交车”案例 3名乘客都被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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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侵犯行驶中公交车”案例 3名乘客都被判实刑

本文标题:3起“侵犯行驶中公交车”案例 3名乘客都被判实刑

?自从重庆公交坠江案发生以来,社会大众对乘坐公共交通的公共安全问题空前关注。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对于乘车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30日,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发布3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中的3名乘客,虽未造成严重后果,都被判处实刑。

A、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8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在公交车上,因琐事与公交站内工作人员、公交司机以及公交站站长发生争吵,其女友姜某上公交车后对李某某进行说服教育,李某某不予理睬,后姜某在站点下车。李某某发现姜某下车后,跑到公交司机孙某身旁大声呵斥,要求停车,孙某告知其不符合停车情况后,李某某情绪更加激动。公交车行驶至江都区武坚镇纪武路勇龙桥南200米处时,李某某突然上前一把拽住司机方向盘向右转动,孙某立即反方向打回去,并踩下刹车迫使车辆熄火。李某某的行为,引起车内乘客一片惊慌。后公交车被迫停在路旁绿化带内,并险些撞上路灯杆。

3起“侵犯行驶中公交车”案例 3名乘客都被判实刑

李某某(左)突然上前拽住司机方向盘向右转动。警方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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