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依法宣判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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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高新区依法宣判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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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及四年,并处罚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区法院判处的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截至目前,本案涉及赃款216044元及罚金18000元,共计234044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经查,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组建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他人介绍等手段,引诱被害人以车辆进行抵押借款,并先后诱导被害人张某等人签订以违约金等名义虚增借款数额的借款合同,并设置苛刻的违约条件,在被害人的车上安装GPS,并以家访名义确认被害人的家庭住址,后在被害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强行或秘密将被害人的车辆拖走扣留,再以未如约还款等为由,单方面恶意宣告被害人违约,以不给钱就卖车等作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
短短几个月,该团伙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4起,涉案金额21万余元。
关于本案定性,区法院认为,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表现为:一般为三人以上,成员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中,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不仅侵害了多名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根据(2018)苏0509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书,在本案案发期间,本案同案犯朱某某还与孙某某、金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共同出资在苏州市吴江区、常州市等地设立类似本案的车贷公司进行敲诈勒索活动,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遂综合各因素考量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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