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女子和单位解除合同后发现怀孕想反悔 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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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女子和单位解除合同后发现怀孕想反悔 晚了

本文标题:苏州一女子和单位解除合同后发现怀孕想反悔 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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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那如果女职工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了,能够反悔吗?公司需要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吗?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女职工荣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某机械公司因员工分流需要,提出与荣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然而,在签订解除协议后,荣某就医检查发现其于签订解除协议前已怀孕,荣某立即与公司联系,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内容明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荣某提出的订约时不知晓怀孕,是否怀孕并非导致对解除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且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补偿并不低于法定补偿标准,故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荣某的诉请,法院均不支持。

承办法官介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并未禁止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女职工签订协商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并未对该解除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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