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外电瓶车起火致二人死亡 车主被判赔偿9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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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外电瓶车起火致二人死亡 车主被判赔偿96万

本文标题:楼房外电瓶车起火致二人死亡 车主被判赔偿9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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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外电瓶车起火致二人死亡 车主被判赔偿96万


大年初一凌晨,停放在出租楼下的电动车突然起火引发火灾,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名遇难者的家属将电动车所有者上法庭。近日,淮安区人民法院林集法庭对这两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电瓶车所有者承担全责,分别赔偿两名死者家属96万余元。

2018年2月16日凌晨时,淮安市淮安区某镇发生火灾,烧毁了电瓶车、杂物、楼房等,该事故造成居住在该楼房的住户邵某及外孙女范某死亡。该案件由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二轮电瓶车电线故障引燃可燃物着火所致。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二遇难者为呼吸道烧伤、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该电瓶车的所有人为刘某、陶某夫妇。

在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应当如何分担。被告刘某、陶某认为,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是电动车质量问题,并非本案两被告的过错责任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必须查明本案两被告有过错,才能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已经确认是电动车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的火灾,本案两被告无过错。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事实,依法要求两被告提供对电动车的使用及管理无过错的证据。但二被告则抗辩称,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两被告正常使用、摆放电动车的行为能够证明两被告在使用、管理电动车的过程中无过错,但两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使用、管理电动车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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