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人最高获刑16年 江苏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二 )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耿某先后伙同刘某、鹿某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武进区湖塘镇以“平台费”、“家访费”、“GPS费”、“管理费”、“首期利息费”等各种名目的“行业规矩”名义,采用制造银行、支付宝或者微信流水痕迹、对现金进行拍照等方式,诱使被害人以车辆抵押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借款后再制造各种借口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者在被害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即将被害人车辆扣押,并以此为要挟,或以恐吓、殴打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进行非法讨债,或联合他人继续与被害人签订各类合同以“偿还”前期借款,甚至将部分被害人的车辆变卖,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期间,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起、诈骗犯罪1起,共索得人民币38.78万元、未遂3万元;骗得14.3万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共同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而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及诈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系犯罪集团。结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集团首要分子刘某、耿某和鹿某分别获刑十四年六个月、十六年和十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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