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错判32年后申请国赔被驳 法院:不适用国赔法( 三 )

4月22日 , 媒体以“耿万喜涉诈骗获刑申诉32年改判无罪 , 申请国赔十个月无进展”为题报道了此事 。 本月6日 , 耿万喜接到盐城中院的通知 , 去领取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书 。

耿万喜:“对于这个不赔偿的决定 , 这是他们的权力 , 我没有意见 。 气愤的是 , 两个月之内解决的事情 , 他们拖了十个月 , 给我驳回 。 ”

耿万喜不认可盐城中院不予赔偿决议书

盐城中院的决定书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 ,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 也就是说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 , 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 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 , 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 , 应部分适用或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 那么 , 该如何看待这份决定呢?

男子被错判32年后申请国赔被驳 法院:不适用国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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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万喜不认可这份决定书给出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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