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象牙制品携运入境一律没收罚款 甚或构成犯罪判刑!( /( 三 )

昆明海关目前通过在关区各口岸现场张贴濒危制品宣传海报、发放资料、播放宣传视频、布置濒危物种宣传栏、展示柜 , 利用电子LED显屏等加大海关法律法规正面宣传力度 。 另请谨记:“保护野生动物 , 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 ,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 ”为了保护大象 , 避免无辜的大象被捕猎残杀 , 请不要购买象牙并携带进境 。

只为当做旅游纪念品 , 为何触犯了刑法?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 , 根据CITES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 , 除有相关准许进出口证明书外 , 任何贸易方式或者携带、邮寄象牙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 以象牙为例 , 象牙交易禁令在1989年颁布 , 那么只有在1989年之前获取并有合法手续的象牙不属于违禁品 , 将其携带进境不构成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对“珍贵动物”进行了明确 ,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2中的野生动物 , 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 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珍贵动物制品 , 除象牙、象骨外 , 还有犀角、玳瑁、砗磲等 。

该司法解释第9条还对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确 , 具体来说 ,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 , 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虽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 , 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 , 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 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 , 或者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 , 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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