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有限财力用在刀刃上( 六 )

值得注意的是 , 《条例》还明确 , 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等行为“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刘立峰分析说 ,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等方式推动公共投资项目建设 , 实质上是违规举债、变相举债 。 不少地方政府把PPP当成了短期融资工具 , 甚至已经把PPP异化为新的债务融资平台;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 或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帮助平台公司融资;一些地方政府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 。 《条例》提出加强政府债务风险控制 , 有利于约束政府投资行为 。

徐洪才认为 , 一些地方政府过去片面追求依靠投资拉动GDP增长 , 盲目增加政府投资 , 不仅容易加大债务风险 , 而且投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决策不科学、主观随意严重等问题 , 导致低水平重复、烂尾工程、豆腐渣工程等问题屡禁不止 。 《条例》对投资计划、监管等职能都作了清晰划分 , 让各部门各就各位、各司其职 , 可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 抑制盲目的投资冲动 , 使“拍脑袋”决策、“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等问题得到约束 , 从而更有效地防控政府债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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