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是非之争何时了( 五 )

2013年年底 ,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 其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 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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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山看来 , 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司法解释 , 它吹响了涤荡假药假食品的号角 , 知假买假井喷般涌出 , 寒冰化冻 , 职业打假迎来了春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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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场争论缘起2016年年底 。

2016年10月 , 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 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 不适用本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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