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借名买车引发纠纷 法官:借名买车谁出钱车算谁的(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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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 史家弟弟尚未取得在京小客车配置指标 。 法院认为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 , 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因此 , 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而言 , 物权的设立和变动采用交付生效主义 , 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 不是物权设立和变动的生效要件 。 因史家哥哥以涉案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另外 ,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 , 现史家哥哥虽主张与弟弟就车辆返还事宜存有口头协议 , 但弟弟不认可 , 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以折价方式将车交付给哥哥 , 故对于史家哥哥要求弟弟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 , 缺乏法律依据 , 法院也不予支持 。 而此案所涉车辆涉及的号牌、配置指标事宜 , 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 应由相关车辆管理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 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 遂判决驳回史家哥哥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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