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产业已成规模专家认为判决生效或有判例效应( 五 )

关注焦点

2分钟与50万元的反差之巨大,无疑是这一案件成为焦点的又一关键原因 。

田晓军坦陈,此前,对短视频的认识不无误区,其中之一就是“短视频那么短,不能构成作品”,而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短视频的价值不能以长短来论高低,无论短视频多短,都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求与价值” 。

齐爱民也强调“视频的长短并不影响对著作权的保护”,不过,在他看来,并非所有的短视频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 。

本案中的短视频即被认为是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即“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齐爱民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判断短视频是否为“类电作品”时,首先看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包括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以短视频与其他相同主题的短视频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 。 其次,看是否具备创作性,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对于短视频的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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