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式直播”说不( 二 )

这些以公共场所为背景的直播 , 往往只有进行直播的单位或人员知情 , 而那些在直播镜头中出现的人却完全不知情 。 他们都在不知不觉中充当了别人直播的“群众演员” , 成了帮助一些商家扩大影响、招揽生意的“道具” 。 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像张先生一样 , 难以认同商家的做法 。

这种在公众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网络直播 , 不但涉及到道德和伦理问题 , 而且也牵涉到法律问题 , 存在侵权的嫌疑 。 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 , 我们在吃饭休息的时候 , 难免会有一些不太雅观的表现 , 自己肯定不想让陌生人看到 , 但是现在却被商家通过隐藏的摄像头向全国的网友直播 , 甚至成为被网友调侃、取笑的对象 。

从法律角度来看 , 如果商家直播是为了扩大影响力 , 则具有营利目的 , 就侵犯了被直播者的肖像权 。 即使商家不以营利为目的 , 在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 , 除非具有正当合法的事由 , 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通缉令”等 , 否则也同样构成侵犯肖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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