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私车抢拽方向盘都可能构罪 加重情节不得缓刑( 五 )

加重情节不得缓刑

2018年10月 , 重庆万州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因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互殴致使车辆失控坠江 , 造成15人死亡 。 这一事件至今令人记忆犹新 。

针对一段时间里多地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事件 , 今年1月1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细化适用规则 , 遏制“车闹”行为 , 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

根据《指导意见》 ,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 , 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 殴打、拉拽驾驶人员 , 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 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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