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垄断 这个跨国公司被处罚2400多万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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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5年期间 , 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与国内相关涂料客户签订并实施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照付不议协议”及“最惠国待遇协议” , 调查显示 , 伊士曼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的上述排他性协议促使交易相对方向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购买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剂 , 限制了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 , 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和潜在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竞争手段进入封锁市场 , 从而削弱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 , 产生了明显的反竞争效果 。

伊士曼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2019年4月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对伊士曼公司处以243 , 787 , 11.35元人民币的罚款 。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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