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副院长受贿1676万获刑十二年

本报讯(采访人员范跃红 通讯员富检)近日 , 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孙志龙受贿案 , 法院经开庭后 , 作出一审宣判 , 以受贿罪判处孙志龙有期徒刑十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2007年4月至2018年7月间 , 被告人孙志龙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 , 在新药引进、药品使

江苏新闻

用等方面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 , 冒用他人名义帮助医药公司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氨曲南、灯盏花素、头孢米诺钠针、注射用拉氧头孢钠、哌拉西林舒巴坦钠针等多种医用药品 , 先后百余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 , 非法收受医药公司所送的药品回扣达1676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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