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需符合哪些条件( 三 )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 , 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 , 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也就是说 , 泰科天润需要从2019年4月1日起 , 关注自己的留抵税额情况 。 如果其4月~9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 且9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 即可依据39号公告享受留抵退税优惠 。

需要注意的是 , 如果4月~9月期间 , 泰科天润的增量留抵税额有小于零的情况 , 还需要重新计算 。 为满足39号公告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要求 ,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优化选择进项发票取得及认证抵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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