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子公司三年利润不准 大华会计师所吃警示函( 二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兵红箭2014-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 , 张文荣、马玉婧作为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 在对中兵红箭2015年度收入事项的审计执业中 , 存在应收账款函证发函程序不规范、对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客户未实施充分的替代审计程序、实施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时样本选取方法不当等问题;在对中兵红箭2014-2015年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审计执业中 , 未能充分执行审计方案的应收账款账龄复核审计程序 , 以致未发现中兵红箭虚增利润的情形 。

上述行为不符合

江苏新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 , 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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