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新规”征求意见( 二 )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深圳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 ,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 ,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 , 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 ,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

社会

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 ,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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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规定 , 职工所购住房存在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一定年限限制转让、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等限制交易情形的 , 在该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 , 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职工所购住房属于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执行共有产权要求的 , 亦可按照《贷款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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