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二 )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 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 ,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 , 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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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 , 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 ,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 , 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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