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年报审计现四宗违规 亚太会计师所吃警示函( 六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 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 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 我局于2018年对你所执行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 。 经查 , 我局发现你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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