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财案件:如何运用“定性三阶段”标准
◇信息网络只是导致犯罪的时空场域、行为外观、财物样态发生变形 , 但并不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判断 , 网络侵财犯罪的罪名认定 , 应当从财物所有人、被害人意识、财物管控状态以及犯罪行为方式等方面综合考量 。
◇网络侵财行为定位宜构建三阶段判断标准:区分案件人物之“案件被害人”与“案件关联人”;界分行为类型之“双方合意”与“单方排除”;划分行为特征之“人身性”与“非人身性” 。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 , 传统犯罪表现出明显的网络化趋势 。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作为传统的自然犯 , 其内部罪名之间因作案方式的网络化、涉案财物的电子化、物理位置的隔空化 , 导致在行为性质、罪名认定等问题上出现认识分歧 , 尤其是盗窃、抢夺与诈骗三个常见罪名之间存在较为普遍的人物交错、行为交叉、罪名交织现象 , 而司法机关在相关个案的处理上各不相同 , 尚未形成明确、清晰的认定标准 。 行为性质的准确评价、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 , 直接影响到法秩序的统一 , 关涉到正确适用法律 , 关乎到对行为人的公正处罚 , 因此 , 实务中的分歧亟待理论上予以廓清 。 本文结合一起具体案例 , 提出认定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三阶段”标准 , 以期抛砖引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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