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花样百出 诚信经营维权有道( 九 )

为此 , 兴城公司以企业注册登记行政管理纠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该案经二审终结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被告核准“海南兴兴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用于设立登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

兴城公司随后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认为兴兴城公司在其字号中使用兴兴城的行为已构成对兴城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 , 请求兴兴城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停止侵权公告 , 并赔偿损失10万元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 , 兴兴城公司存在“搭便车”的故意 , 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 扰乱市场秩序 , 亦将损害其他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在报纸上刊登停止侵权的公告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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