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多渠道支持住房租赁经营( 四 )

《通知》从用地供应管理和行业监管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

《通知》提出 , 对确需新增供应租赁住房用地的 , 在土地供应前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拟供应租赁住房用地的房屋性质、开发建设、转让及租赁管理等相关限定条件进行审定 , 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载入土地出让公告 。 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 , 分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 。 土地供应后 , 有关限制条件要在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 , 并应当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 , 不得分证办理 , 明确“整体持有 , 不得分证办理” 。

为保障承租人权益 , 《通知》规定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 规定出租住房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 且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宜低于6平方米 。 同时 , 为防范以租代售行为 , 《通知》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 , 金融机构开展“租金贷”业务时 , 应确保承租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