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两家相邻“小郑酥烧饼”因商标纠纷不断( 二 )

朱记将郑记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

谁才是正宗的小郑酥烧饼?2017年7月,拥有商标权的朱某将郑某告上了法院,认为郑某侵犯了他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郑记食品店停止侵犯"小郑酥烧饼"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7年,朱某在南京市建康路经营烧饼生意,店铺门头挂有"小郑酥烧饼"招牌。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朱某又先后在南京老门东、姚家巷等地开设了"小郑酥烧饼"分店。2015年,朱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6929351号"小郑酥烧饼"文字商标。

南京市秦淮区郑小郑食品店(以下简称郑记食品店)同样经营着酥烧饼生意,其经营地址与朱某的建康路店相邻。郑记食品店的门头、店内招牌以及烧饼包装盒、包装袋上均印有"小郑酥烧饼"标识,形成了两家"小郑酥烧饼"并肩经营的市场格局。

经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郑记不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记食品店的经营者为郑某,早在2005年就开始经营"小郑酥烧饼",一直以"小郑酥烧饼"为名进行经营。庭审中,郑记食品店称朱某曾是其店里学徒,并非"小郑酥烧饼"的创始人,其认为朱某申请"小郑酥烧饼"注册商标的行为属恶意。朱某对此否认,认为这是对手打压自己的造谣言论。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郑记食品店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最晚自2012年起在建康路172号以"小郑酥烧饼"为名进行经营,早于朱某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2015年5月21日。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郑记食品店在同一地点持续使用"小郑酥烧饼"达三年,有相关媒体对其进行报道,可以认定郑记食品店使用"小郑酥烧饼"具有一定影响。因此,郑记食品店使用"小郑酥烧饼"构成在先使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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