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连续两年违规提前确认收入 证监局责令改正( 三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