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旺时添加福尔马林被判10倍赔偿( 三 )

该院认为 , 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王某作为食品加工生产行业人员 , 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 依法应对其从业禁止 。

王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江津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要求被告王某在重庆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 并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 。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食品加工生产、销售有关的职业;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和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格10倍赔偿金1.03万元 。 (采访人员 李立峰 通讯员 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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