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源名誉维权案胜诉 被告就不当言论发文致歉
王源
判决书
致歉信
新浪娱乐讯 4月3日 , 根据海淀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 , 王源[微博][微博]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 判决两名被告需连续30日在其首页向王源致歉 , 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源支付精神损失费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
4月23日 , 王源名誉维权案被告在微博发文 , 向王源致歉 , 表示:“本人现按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108号判决书之判决结果 , 就本人在自己微博中发布的关于王源先生的不当言论 , 向王源先生致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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