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商标法、消防法、车船税法等八部法律( 六 )

(八)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 , 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 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 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 , 不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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