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向B站“宣战”,鬼畜和网络暴力的界限在哪里?( 三 )
早在2002年 , 静安区法院明确地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一般公民的名誉权问题区分开来 , 认为新闻媒体在报道与公众人物有关的公共事件时 , 该公众人物对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张新宝教授指出 , 为了维护公民名誉权和舆论监督两者之间的平衡 , 应当区分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 , 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作适当的弱化保护处理 。
如果说公众人物应该对名誉损害有一定的忍受程度 , 那么这个度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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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是大众认可的 , 属于调侃范围的鬼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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