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申诉32年后改判无罪 能否获赔偿仍无结果( 四 )

耿万喜说,改判无罪后,他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盐城中院也受理了他的申请。在申请书中,他提出了四项赔偿请求,除了补发工资、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还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恢复退休职工的社保医保待遇。

“我本来是有正式工作的,国家企业职工,就因为被错判,被开除公职,才导致无法享受正常的社保、医保待遇。现在我年近七十年老多病,因为没有社保、医保,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耿万喜说,“现在什么收入都没有,就是靠着低保在活。”

但令耿万喜没有想到的是,他申请国家赔偿已经过去了10个月,但至今盐城中院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耿万喜说,他查过法律,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据耿万喜介绍,他就国家赔偿的问题找过盐城中院多次,但对方称他的案件时效有问题,不适用国家赔偿法。“我申诉了32年,终于等到了改判无罪,现在竟然跟我说案子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律师:已递法律意见书 应适用国家赔偿规定

北青报采访人员查询发现,1995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

《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