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电梯安全条例 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 二 )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 , 近年来电梯数量每年均以15%以上的速度增长 , 目前广西在用电梯数量已超过12万台 。 随着电梯数量的增加 ,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也遇到不少新问题 , 电梯故障、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 已成为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 。

《条例》共八章51条 , 紧紧围绕保障电梯安全 , 完善电梯安全监管这一主线 , 在制度设计上严格把握了针对问题立法、细化上位法以及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完善相结合 ,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

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面临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 , 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 。 保障电梯安全 , 首先要明确责任人 。 《条例》明确规定 ,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 新安装未交付使用的电梯 , 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 , 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 , 产权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共有产权的电梯 , 共有权人应当通过合同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未通过合同明确的 , 全体共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