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处费牵出的“窝案”( 三 )

转隶之前 , 作为员额检察官的杨国利 , 精力主要放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上 , 对于涉案金额不够立案标准的案件 , 更多的是将其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 但转隶后 , 身为纪检监察干部的他认识到只有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 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 惩处只是手段 , “治病救人”才是目的 。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 杨国利在向主任汇报初核进展情况时 , 建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提出三种处置方案:一是被调查人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能够做出合理解释 , 且符合相关规定 , 则予以了结;二是被调查人存在受贿行为 , 若涉案金额不够定罪标准 , 则依据相关规定 , 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三是在谈话过程中 , 若发现被调查人还有其他严重情节 , 涉嫌犯罪的 , 则依据监察法的规定 , 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

方案在得到上级领导同意后 , 区纪委监委便组织办案力量展开了集中谈话 。 在谈话过程中 , 被调查人承认了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过程中存在的收取好处费的行为 , 并在无意间提到了一名初核过程中未掌握的房屋中介人员 。 杨国利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信息 , 想起银行转账记录中曾出现过这个名字 。 经领导批准后 , 他随即找到该房屋中介人员配合调查 , 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 该房屋中介人员如实交代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予同一单位多名公职人员好处费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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