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3年亏损+净资产为负+VIE架构+同股不同权+CDR+认股期权,科创(15)

④公司不得进行或容许任何可能会对WFOE在本协议项下的利益有不利影响之行为或行动 。

一俟WFOE发出行权通知:

①其应立即促使现有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及采取其他一切必要行动 , 同意公司向WFOE和/或其指定的其他实体或个人以转让价格转让全部的转让资产;

②其应立即与WFOE和/或其指定的其他实体或个人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 向WFOE和/或其指定的其他实体或个人以转让价格转让全部的转让资产 , 并根据独资公司的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 促使股东向WFOE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提供并签署所有有关的法律文件 , 履行所有的政府审批和登记手续及承担全部相关义务) , 以使WFOE和/或其指定的其他实体或个人获得全部转让资产 , 且该等转让资产上应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且不附有任何担保物权、第三方限制或对公司资产的任何其他限制 。

(5)本协议自各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 本协议在全部期权股权及公司资产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依法转让至WFOE和/或其指定的其他实体或个人名下后终止 。 VIE公司和VIE公司现有股东均无权终止本协议 。 尽管存在上述规定 , 独资公司有权基于其自主判断随时经提前10天向VIE公司和VIE公司现有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

3、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WFOE、VIE公司股东与VIE公司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

(1)VIE公司股东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质押股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质给质权人作为担保债务的偿还担保 。 VIE公司同意出质人(即为VIE公司股东)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质押股权出质给质权人(即WFOE) 。 其中 , 就本协议签署之日而言:高禄峰以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53.48%的股权(相当于1,185.2288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出质给质权人;王野以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28.73%的股权(相当于636.5664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出质给质权人;王田苗以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8.16%的股权(相当于180.8548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出质给质权人;魏林以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5.83%的股权(相当于129.2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出质给质权人;以及赵郑以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3.80%的股权(相当于84.2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出质给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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