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研究( 三 )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社会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 , 须具备能产生独立且可预测的现金流、可特定化且权属明确、可转移等特性 。 而知识产权具有权利本身不稳定、现金流不明确、确权难、估值难且变现难等问题 , 当知识产权的特性与证券化结合后 , 将衍生出影响知识产权经济价值 , 进而影响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特殊风险 。

首先 , 与传统的股票、债券等投资资产不同 ,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特许使用权为依托 , 以知识产权在未来预期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资产 , 虽然未来收益率可能很高 , 但难以直接转换成现金 , 这也是已有两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中需要通过创设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应收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原因 。 其次 ,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将来债权转让的特殊法律问题 , 将来债权的转让在我国合同法中虽无明确规定 , 但在资产证券化运行中作为资产池资产已成为债权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其与现实债权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将来债权尚未发生 , 对受让人而言存在相当大的交易风险 。 再次 , 知识产权的价值由需求者、供给者、实施产品的市场状况、替代技术的出现与否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 , 其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波动性 , 且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所导致的风险也会影响到资金链循环的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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