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生态流量下泄不能有失( 三 )

建设(或者改造)下泄生态流量设施规定以及保证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的措施、罚则、公众参与的奖励办法等 。 通过明确的规定 , 落细落实监管责任 , 有效督促企业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 也能借助人民群众的智慧 , 弥补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

其次 , 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水平 。 企业要针对水电站具体情况 , 重新核定河流最小生态流量 , 科学建设(或者改造)下泄生态流量设施 。 河流最小生态流量应能够维持

社会

河流规划生态服务功能 , 建设(或者改造)设施要保证在河流任何水文条件下 , 能够稳定下泄最小生态流量 , 确保河流生态环境安全 , 维护两岸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

第三 , 加强部门监管能力 。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水行政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 , 科学核准辖区河流最小生态流量 , 督促企业科学建设(或者改造)下泄生态流量设施 。 同时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流量泄放情况核查制度 , 提高部门监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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