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男子酒后将车借给醉酒朋友驾驶 被提起公诉( 二 )

    泰兴一男子酒后将车借给醉酒朋友驾驶 被提起公诉




4月8日,经法庭公开审理,作出判决:车主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而驾驶员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泰兴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此案例为泰兴市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例。    

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办案人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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