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涉外刑事案件宣判( 二 )

法院受理后 , 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

法庭审理过程中 ,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 认罪悔罪 , 并愿意接受检察院量刑建议所确定的刑罚结果 。 法庭依法向被告人确认其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 , 公诉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带来的法律后果、法律援助律师已就认罪认罚问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其本人真实意愿等事项后 , 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 判处有期徒刑2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宣判后 ,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 不上诉 。

据院方介绍 ,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 江西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且系涉外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 法院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的基础上 , 确保认罪认罚真实自愿 。 通过简化法庭审理过程 , 当庭审理 , 当庭宣判 ,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 提高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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